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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及改废

议会功能

地方议会具有制定、及修改或废除条例,审议确定预算案及批准结算,同意、认可对重要事项等议决权,可参与政策执行,还通过对行政事务的监查及调查活动等,发挥牵制执行部行政执行的职能。此外,受理 请愿,并根据其它法令及条例,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条例制定、及改废

条例是地方自治团体通过地方议会的表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是地方自治团体的法律。在法令的范围之内可以制定与其事务有关的条例,不能跨越法令所定的范围制定不利民的内容。但现行法中规定了‘制定关于居民权力限制和赋予义务的事项或处罚时必须有法地方自治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处以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制定程序

  • 01

    提议
    在籍议员1/5以上、市长、教育监
  • 02

    常任委员会审查
    提案说明、质疑、讨论
  • 03

    全体会议表决
    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
  • 04

    移送
    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以内移送至市长、教育监
  • 05

    公布
    20日以内由市长、教育监公布,没有特别规定的自公布日起20日后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