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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监查及调查权

议会功能

地方议会具有制定、及修改或废除条例,审议确定预算案及批准结算,同意、认可对重要事项等议决权,可参与政策执行,还通过对行政事务的监查及调查活动等,发挥牵制执行部行政执行的职能。此外,受理 请愿,并根据其它法令及条例,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行政事务监查及调查权

  • 作为对地方自治团体的事务进行监查或对特殊事案进行调查的权限,在每年例行会期间14日内实施行政事务监查,对特定事案的提议需要在籍议员1/3以上的人员以联名方式提交标明理由的书面提议书。可由相关常任委员会或者组成特别委员会实施,制作包含日程、要领、目的、范围等内容的调查或监查企划书,向全体会议提交获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监查或调查。
  • 经监查或调查,有需要纠正的事项,会要求纠正;而认为执行机关合理处理的事项移送至相关机关,相关机关对移送来的事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监查/调查范围

事务范围界定

  1. 可能事务 : 地方自治团体的固有事务和团体委任事务
  2. 不能事务 : 国家事务、机关委任事务、其它行政机关的事务

法律规定界限

  1. 不可侵犯个人的私生活
  2. 不得对进行中的判决或搜查中的事件以参与检举为目的监查及调查。

机关分立界限

  1. 不得进行直接执行或施加不当压力
  2. 监查、调查的目的在于确保议会功能的实效性,不得违背这一目的
  3. 被认可为公益的监查、调查界限
    (监查、调查对象机关中,对那些实施便民服务对那些实施便民服务为了居民展开近距离行政的一线机关的基层单位,因无法要求提交大量资料等, 事实上很难进行监查)

特别事项

公开原则

  1. 为了保障居民知情权,监查和调查应以公开为原则
  2. 可以非公开方式全体会议或监查•调查委员会议决
  3. 即使非公开进行,但结果要公开

监查•调查事务助理

  1. 将议会行政职员(包括速记职员)任命为行政助理人员
  2. 准备监查•调查场所、进行监查•调查、管理要求提交的文件、速记实施的监查.调查实施、 整理结果等监查•调查事务助理
  3. 在监查•调查事务助理人员当中专门委员的作用和功能尤为重要, 因此提高地方议会专门委员的地位及赋予权限是重要的课题

监查•调查的时期及范围

  1. 只要启用调查权的条件充足,不管是临时会议,还是定期会议,由全体会议议决后可在会期中或非会期中实施调查
  2. 监查在每年的二期定期会议期间104天内实施
  3. 每年定期实施的监查以及调查的范围,限定在组成议会后处理的事务